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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總發(fā)文簡化稅務行政許可事項辦理程序 |
| 發(fā)布時間:2019年10月22日 瀏覽次數(shù): | 文字顯示:大 中 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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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國家稅務總局發(fā)布《關于進一步簡化稅務行政許可事項辦理程序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34號),明確簡化稅務行政許可事項辦理程序、部分稅務行政許可文書和報送材料。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
在壓縮辦理時間方面,稅務機關辦理對納稅人延期申報的核準、增值稅專用發(fā)票(增值稅稅控系統(tǒng))最高開票限額審批、對采取實際利潤額預繳以外的其他企業(yè)所得稅預繳方式的核定,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nèi)作出行政許可決定;辦理對納稅人變更納稅定額的核準,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nèi)作出行政許可決定。在上述時限內(nèi)不能辦結(jié)的,經(jīng)稅務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5個工作日。
同時,進一步簡并申請文書,減少材料報送,簡化送達程序。取消《稅務行政許可申請表》中“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聯(lián)系地址”欄次;稅務機關辦理對納稅人延期繳納稅款、延期申報的核準,不再要求申請人填寫《延期繳納稅款申請審批表》《延期申報申請核準表》。
(來源:中國會計視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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