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浙江省資產評估行業自律懲戒辦法》的 通知
來源:浙江省資產評估協會 文號:浙評協〔2018〕32號 發布時間:2018-07-31 瀏覽次數: 0
各資產評估機構:
《浙江省資產評估行業自律懲戒辦法》經浙江省資產評估協會第六屆常務理事會第七次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印發,自2018年8月1日起施行。
附件:浙江省資產評估行業自律懲戒辦法
浙江省資產評估協會
2018年7月30日
附件:
浙江省資產評估行業自律懲戒辦法
(2018年7月27日浙江省資產評估協會
第六屆常務理事會第七次會議審議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障浙江省資產評估協會(以下簡稱省評協)有效履行自律管理職責,規范自律懲戒措施,推動資產評估行業誠信建設,維護社會公眾利益和資產評估各方當事人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資產評估法》、《資產評估行業財政監督管理辦法》、《中國資產評估協會會員執業行為自律懲戒辦法》、《浙江省注冊會計師協會章程》等相關規定,制定本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省評協對個人執業會員和評估機構會員的違規行為實施行業自律懲戒及處理,適用本辦法。
個人執業會員,是指依法登記并入會的省評協個人會員,包括資產評估師執業會員和非資產評估師執業會員。
評估機構會員,是指依法設立、經過財政主管部門備案并入會的省評協資產評估機構會員,包括資產評估機構和省外資產評估機構在本省設立的分支機構。
違規行為,是指個人執業會員、評估機構會員違反與會員日常管理及執業有關的法律規范、行業規范的行為,包括登記入會、轉所、年檢、繼續教育、執業等。
第三條 個人執業會員、評估機構會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據本辦法予以自律懲戒,并記入省評協會員誠信檔案:
(一)違反資產評估行業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
(二)違反資產評估基本準則、執業準則和職業道德準則;
(三)違反行業執業規范以及其他管理制度等有關規定;
(四)不接受省評協自律管理,不履行省評協章程規定的義務;
(五)其他應予懲戒的違規行為。
第四條 自律懲戒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一)實事求是原則。以客觀事實、法律法規及行業規定為依據,公平公正實施懲戒。
(二)懲教結合原則。根據違規行為的性質、情節、危害后果以及相關個人執業會員和評估機構會員的認錯態度、整改表現等具體因素,以教育為目的實施懲戒。
(三)權利保障原則。懲戒委員會會議召開前,相關個人執業會員和評估機構會員有權進行陳述、申辯。
第二章 自律懲戒的種類和實施
第五條 對存在違規行為的個人執業會員、評估機構會員,實施自律懲戒的種類有:
(一)警告;
(二)嚴重警告;
(三)通報批評;
(四)公開譴責。
(五)建議中評協取消資產評估師執業會員資格。
對存在違規行為可能給予取消資產評估師執業會員資格懲戒的個人執業會員,省評協按照相關規定,將調查結果、相關證明材料和處理意見上報中評協,由中評協作出相應決定。
第六條 對存在違規行為被施以自律懲戒或免于懲戒的評估機構會員,具備整改條件的,應當限期整改。因客觀原因無法整改的,應當及時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減輕不良影響。
第七條 個人執業會員、評估機構會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加重懲戒:
(一)同時具有兩種或兩種以上應予懲戒的行為的;
(二)在兩年內發生兩次或兩次以上同一性質的應予懲戒的行為的;
(三)對投訴人、舉報人、證人、檢查人員等相關人員進行威脅、報復、阻撓的;
(四)違法違規行為發生后編造、隱匿、銷毀、涂改、丟棄證據材料的。
(五)其他應予加重懲戒情形的。
第八條 個人執業會員、評估機構會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酌情減輕懲戒:
(一)情節輕微,主動配合調查;
(二)初犯且認錯態度較好的;
(三)自查并主動報告違反相關規定的;
(四)主動采取措施,有效防止或減輕不良影響的。
第九條 違規行為情節輕微,未造成不良影響或已主動采取措施消除或減輕不良影響,不足以自律懲戒的,可以酌情免予懲戒。
免予懲戒的,不記入省評協會員誠信檔案。
第十條 省評協認為個人執業會員、評估機構會員的違規行為可能構成行政處罰的,將材料移交財政部門依法追究其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將材料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三章 自律懲戒的具體運用
第十一條 個人執業會員違反《中國資產評估協會會員執業行為自律懲戒辦法》第九條至第二十三條規定,構成情節較輕、較重、特別嚴重情形的,按照《中國資產評估協會會員執業行為自律懲戒辦法》和本辦法規定予以懲戒。情節輕微,符合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的,可以酌情免予懲戒。
第十二條 個人執業會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酌情給予警告、嚴重警告;情節特別嚴重的,給予通報批評,或公開譴責并同時向中評協建議取消其資產評估師執業會員資格:
(一)無正當理由不履行繼續教育義務;
(二)未按相關規定辦理年檢、變更及備案手續,情節嚴重;
(三)拒絕接受省評協自律管理,不履行省評協章程規定義務,不配合或無故拒絕省評協相應工作安排;
(四)違反本辦法第三條規定的其他情形,情節較為嚴重的。
上述情節輕微,符合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的,可以酌情免予懲戒。
第十三條 評估機構會員違反《中國資產評估協會會員執業行為自律懲戒辦法》第二十四條至第二十九條規定,構成情節較輕、較重、特別嚴重情形的,按照《中國資產評估協會會員執業行為自律懲戒辦法》和本辦法規定予以懲戒。情節輕微,符合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的,可以酌情免予懲戒。
第十四條 評估機構會員違反本辦法第三條規定的其他情形,酌情給予警告、嚴重警告;情節特別嚴重的,給予通報批評或公開譴責。情節輕微,符合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的,可以酌情免予懲戒。
第四章 自律懲戒程序
第十五條 省評協理事會下設懲戒委員會。懲戒委員會根據本辦法,規范履行《浙江省資產評估協會懲戒委員會工作規程》規定職責。
省評協秘書處負責處理懲戒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第十六條 有充分證據或相當程度的證據線索證明個人執業會員、評估機構會員有違規行為,且根據本辦法規定應當予以自律懲戒的,省評協應當及時進行調查或檢查。
省評協必要時可以組織相關專家進行調查、檢查及專業技術論證。認為違規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可以視情形決定重新調查取證或中止調查取證。
第十七條 省評協秘書處提交懲戒材料時,隱去評估機構會員名稱、個人執業會員姓名,以及其他需要隱藏的事項。
第十八條 委員投票采取一人一票、記名方式。
出席懲戒委員會會議半數以上的委員認為相關評估機構會員或個人執業會員構成相應種類自律懲戒的,應當作出自律懲戒決定。表決權行使后仍然難以確定是否給予自律懲戒或相應種類自律懲戒的,由懲戒委員會主任會議討論決定。
第十九條 懲戒委員會應當根據下列處理方法,規范行使《浙江省資產評估協會懲戒委員會工作規程》第十八條規定的表決權:
(一)對違規事實清楚、證據確鑿,應當予以自律懲戒的,作出懲戒決定。對超出自律懲戒權限的,按相關規定上報或移送相關部門處理;
(二)對違規行為輕微,不足以自律懲戒的,作出免于懲戒決定;
(三)對違規事實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懲戒決定。
第二十條 省評協秘書處根據懲戒決定意見,向相關評估機構會員或個人執業會員告知擬作出的懲戒決定。
相關評估機構會員或個人執業會員無異議的,省評協秘書處依據懲戒決定意見形成懲戒決定。
相關評估機構會員或個人執業會員有異議的,可自接到懲戒告知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提出書面陳述、申辯。省評協秘書處根據書面陳述、申辯情況,提議召開懲戒委員會會議再次進行審議表決,并形成懲戒決定。
懲戒委員會會議再次進行審議表決時,可以根據需要采取通訊會議、現場會議等方式表決。
第二十一條 懲戒決定形成后,省評協秘書處向相關評估機構會員或個人執業會員書面告知懲戒決定。
相關評估機構會員或個人執業會員對懲戒決定提出申訴的,按照中評協有關申訴管理辦法執行。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省評協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2018年8月1日起施行。2017年7月4日印發的《浙江省資產評估行業自律懲戒辦法》(浙評協〔2017〕14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