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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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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公布全文廢止和部分條款廢止的稅務部門規章目錄的決定 |
| 發布時間:2016年05月29日 國家稅務總局令第40號 瀏覽次數: 125 | 文字顯示:大 中 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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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做好部門規章和文件清理工作的有關要求,國家稅務總局對現行有效的稅務部門規章進行了清理。清理結果已經2016年5月27日國家稅務總局2016年度第2次局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將《全文廢止的稅務部門規章目錄》和《部分條款廢止的稅務部門規章目錄》予以公布。 國家稅務總局局長:王軍 2016年5月29日
一、全文廢止的稅務部門規章目錄
二、部分條款廢止的稅務部門規章目錄 序號 制定機關 標題 發文日期 文號 廢止條款 1 國家稅務總局 征收個人所得稅若干問題的規定 1994年3月31日 國稅發[1994]089號 廢止第十二條所附稅率表一、稅率表二,第十三條,第十五條 2 國家稅務總局 文化部 演出市場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 1995年11月18日 國稅發〔1995〕171號 廢止第十一條 3 國家稅務總局 建筑安裝業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 1996年7月22日 國稅發〔1996〕127號 廢止第十一條、第十六條 4 國家稅務總局 廣告市場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 1996年8月29日 國稅發〔1996〕148號 廢止第八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 5 國家稅務總局 郵電部 郵寄納稅申報辦法 1997年9月26日 國稅發〔1997〕147號 廢止第一條“經主管稅務機關批準”的內容 6 國家稅務總局 境外所得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 1998年8月12日 國稅發〔1998〕126號 廢止第五條、第十三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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