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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進一步規范我市契稅繳納期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和《浙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辦法》有關規定,現將契稅限繳期限公告如下:
在我市行政區域內承受房屋、土地權屬的單位和個人,應向房屋、土地所在地地方稅務局契稅征收機構辦理納稅申報,契稅稅款繳納期限為辦理房屋、土地權屬變更登記手續之前。
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寧波市地方稅務局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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