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市)、區財政局,地方稅務(分)局,市局契稅中心:
為加強和規范個人轉讓房屋的稅收征管,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轉讓房屋有關稅收征管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7]33號)和《浙江省財政廳 浙江省地方稅務局關于實行房屋交易最低計稅價格管理辦法的通知》(浙財農稅字[2007]12號)精神,現就我市個人轉讓房屋實行最低計稅價格管理辦法等事項通知如下:
一、實行最低計稅價格管理辦法的總體要求
縣(市)、區財政、地稅機關要結合房地產稅收一體化管理要求,切實加強和規范房地產交易環節稅收征管,統一各相關稅種的計稅價格。同時,要以提高工作效率、方便群眾納稅為出發點,合理設置納稅流程,共同做好個人轉讓房屋的最低計稅價格管理工作。市規劃區契稅中心征管區域按照《寧波市規劃區個人轉讓房屋最低計稅價格管理辦法》(見附件)實施。鄞州中心區因緊靠市區,考慮平衡,應逐步采用市區辦法。其他縣(市、區)由于城鄉差別等因素,可以結合國稅總局和省地稅局文件要求或參照市規劃區辦法因地制宜制訂最低計稅價格管理辦法。各地具體的最低計稅價格管理辦法,以財稅契稅征管部門為主負責制訂。
二、實行最低計稅價格管理辦法的主要依據
各地要按照房屋的座落地點、建筑結構、建筑年限、層次朝向等因素,合理制訂分類房屋交易最低計稅價格體系。制訂房屋交易最低計稅價格時可考慮以下因素:(1)土地基準價;(2)政府拆遷補償價;(3)商品房市場價;(4)評估機構評估價;(5)征管部門歷史計稅價等。征收機關可以綜合考慮上述因素制訂個人轉讓房屋最低計稅價格,也可以以專業評估機構的市場評估價為主要依據確定最低計稅價格。征收機關實行最低計稅價格辦法以后,在具體計征應納稅款時,應根據《征管法》和相關稅種的規定,采用申報成交價與最低計稅價格相比較,按孰高原則確定計稅價格。即申報成交價高于最低計稅價格的,按申報成交價作為計稅價格計征稅款;申報成交價低于計稅價格的,按最低計稅價格計征稅款。
三、實行最低計稅價格管理辦法的其他規定
1、因房屋本身質量問題,納稅人申報的成交價低于最低計稅價格的,經征收機關核實,按核定的價格作為計稅價格;
2、由法院裁定、判決或仲裁機構裁決的房屋權屬,可按裁定的房產價格作為計稅價格;
3、對不屬于最低計稅價格管理辦法實行范圍的房產交易,可視實際情況按其他辦法確定計稅價格;
4、對稅收法規另有專門規定的,可按規定確定計稅價格。 附件:寧波市規劃區個人轉讓房屋最低計稅價格管理辦法
二○○七年十一月二日
寧波市規劃區個人轉讓房屋最低計稅價格管理辦法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轉讓房屋有關稅收征管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7]33號)和《浙江省財政廳 浙江省地方稅務局關于實行房屋交易最低計稅價格管理辦法的通知》(浙財農稅字[2007]12號)精神,對市規劃區個人轉讓房屋實行最低計稅價格管理辦法。
一、住宅類采用數據庫模型法、非住宅類采用個案評估法,分別確定最低計稅價格。
(一)住宅類數據庫模型法。對住宅類房產,委托專業房地產評估機構以市場比較法評判出每一幢房屋的市場基準價格,然后經專家論證,在不低于市場基準價格80%的幅度內,確定每幢房屋的最低計稅基準價格,建立數據庫。對幢內單套房屋,結合樓層、朝向、位置等因素設計通用的修正系數表。征收機關據此計算每套房屋的最低計稅價格。數據庫和修正系數表對外公示,供公眾查詢。
(二)非住宅類個案評估法。對個人非住宅類房產包括商業、辦公、廠房、汽車庫(位)等,在交易發生時,委托房地產(資產)評估機構,評判出基準價格,按90%的比例,確定為最低計稅價格。
二、計稅價格的確定。
稅收機關具體計征應納稅款時,采用申報成交價與最低計稅價格相比較,按孰高原則確定計稅價格?申報成交價高于最低計稅價格的,按申報成交價作為計稅價格計征稅款;申報成交價低于最低計稅價格的,按最低計稅價格計征稅款。
三、運作方式。
住宅類數據庫模型通過招投標確定1家評估機構,建立最低計稅價格數據庫。數據庫每過一定時期結合房地產市場情況,征詢專家和相關部門意見進行動態修正。原則上每年調整一次。對非住宅類個案評估,通過招投標每年確定3家評估機構。對具體標的物進行市場基準價評估時按隨機搖號方式確定評估單位。對非住宅類個案評估,招投標確定評估單位以后實施。住宅類最低計稅價格實施辦法,待數據庫模型建立以后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