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黑龍江、江蘇、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東、河南、湖南、廣東、廣西、重慶、貴州、甘肅、寧夏、新疆、青海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和寧波、青島、廈門市財政廳(局),北京、天津、山西、內蒙古、遼寧、吉林、上海、湖北、海南、四川、云南、陜西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和大連、深圳市地方稅務局:
按照房地產稅收一體化管理的要求,總局決定對1997年印發(fā)的《契稅納稅申報表》式樣作調整。現(xiàn)將調整后的樣表印發(fā)給你們,并對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調整后的納稅申報表式樣仍為全國統(tǒng)一基本格式。各地可根據(jù)實際需要,對表的格式和欄目內容進行適當補充。
二、為落實房地產稅收一體化管理的要求,以契稅為把手、多渠道采集營業(yè)稅等相關稅種的稅源信息,調整后的納稅申報表增加了轉讓方信息欄目。
三、為便于稅源管理,調整后的納稅申報表增加了承受方和轉讓方的識別號欄目。承受方、轉讓方是單位的,其識別號為稅務登記號或組織機構代碼;承受方、轉讓方是個人的,其識別號為個人身份證號或護照號。
四、部分地區(qū)的房地產管理部門已采用丘號、幢號、房號相結合的方式惟一地確定房地產的位置。同級征收機關在受理契稅申報時,應采集丘號、幢號、房號等房地產信息,納稅申報表中應相應增加丘號、幢號、房號等信息欄目。
附件:契稅納稅申報表
附件:


填表說明
一、本表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設計制定。
二、本表適用于在中國境內承受土地、房屋權屬的單位和個人。納稅人應當在簽訂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合同或者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合同性質憑證后10日內,向土地、房屋所在地契稅征收機關填報契稅納稅申報表,申報納稅。
三、本表各欄的填寫說明如下:
(一)承受方及轉讓方名稱:承受方、轉讓方是單位的,應按照人事部門批準或者工商部門注冊登記的全稱填寫;承受方、轉讓方是個人的,則填寫本人姓名。
(二)承受方、轉讓方識別號:承受方、轉讓方是單位的,填寫稅務登記號;沒有稅務登記號的,填寫組織機構代碼。承受方、轉讓方是個人的,填寫個人身份證號或護照號。
(三)合同簽訂時間:指承受方簽訂土地、房屋轉移合同的當日,或其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轉移合同性質憑證的當日。
(四)權屬轉移類別:(土地)出讓、買賣、贈與、交換、作價入股等行為。
(五)成交價格: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合同確定的價格(包括承受者應交付的貨幣、實物、無形資產或者其他經濟利益,折算成人民幣金額)填寫。計稅價格,是指由征收機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第四條確定的成交價格、差價或者核定價格。
(六)計征稅額=計稅價格×稅率,應納稅額=計征稅額-減免稅額。
編者注:“丘”是房屋權屬用地單元的最小單位,規(guī)范定義為地表上一塊有界空間的地塊。“丘號”,是按照分丘原則劃分房屋用地單元地塊的編號,它是房地產測量和產權產籍管理中的重要編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