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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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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保險保障基金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 |
| 發布時間:2016年02月03日 財稅[2016]10號 瀏覽次數: 60 | 文字顯示:大 中 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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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總局、地方稅務總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經國務院批準,對保險保障基金繼續予以稅收優惠政策?,F將有關事項明確如下: 一、對中國保險保障基金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保險保障基金公司)根據《保險保障基金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取得的下列收入,免征企業所得稅: 1.境內保險公司依法繳納的保險保障基金; 2.依法從撤銷或破產保險公司清算財產中獲得的受償收入和向有關責任方追償所得,以及依法從保險公司風險處置中獲得的財產轉讓所得; 3.捐贈所得; 4.銀行存款利息收入; 5.購買政府債券、中央銀行、中央企業和中央級金融機構發行債券的利息收入; 6.國務院批準的其他資金運用取得的收入。 二、對保險保障基金公司根據《管理辦法》取得的下列收入,免征營業稅: 1.境內保險公司依法繳納的保險保障基金; 2.依法從撤銷或破產保險公司清算財產中獲得的受償收入和向有關責任方追償所得。 三、對保險保障基金公司下列應稅憑證,免征印花稅: 1.新設立的資金賬簿; 2.在對保險公司進行風險處置和破產救助過程中簽訂的產權轉移書據; 3.在對保險公司進行風險處置過程中與中國人民銀行簽訂的再貸款合同; 4.以保險保障基金自有財產和接收的受償資產與保險公司簽訂的財產保險合同。 對與保險保障基金公司簽訂上述產權轉移書據或應稅合同的其他當事人照章征收印花稅。 四、除第二條外,本通知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止執行。第二條自2015年1月1日起至金融業實施營業稅改征增值稅改革之日止執行?!敦斦?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保險保障基金有關稅收問題的通知》(財稅[2013]81號)同時廢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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