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國家稅務總局 |
|
關于簡化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有關措施的公告 |
| 發布時間:2018年12月17日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58號 瀏覽次數: | 文字顯示:大 中 小 |
|
為切實減輕小型微利企業納稅申報負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深化稅務系統“放管服”改革 優化稅收環境的若干意見》(稅總發〔2017〕101號)有關精神,現就實行查賬征收企業所得稅的小型微利企業(以下簡稱“小型微利企業”)填報《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A類,2017年版)》(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54號發布,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57號修訂)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三、小型微利企業免于填報《一般企業收入明細表》(A101010)、《金融企業收入明細表》(A101020)、《一般企業成本支出明細表》(A102010)、《金融企業支出明細表》(A102020)、《事業單位、民間非營利組織收入、支出明細表》(A103000)、《期間費用明細表》(A104000)。
五、本公告所稱小型微利企業,是指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擴大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范圍的通知》(財稅〔2018〕77號)等規定的企業。上述政策規定發生調整的,按照最新政策規定執行。
鏈接:相關政策解讀 |
| 【打印】【關閉】 |
| 下一篇:關于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A類,2017年版)》部分表單樣式及填報說明的公告 |
| 上一篇:關于擴大境外投資者以分配利潤直接投資暫不征收預提所得稅政策適用范圍有關問題的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