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8〕30號)及《寧波市鄞州區國家稅務局 寧波市鄞州地方稅務局轉發寧波市國家稅務局 寧波市地方稅務局關于印發〈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辦法〉(試行)的通知》(鄞國稅發〔2010〕74號)的規定,現對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應稅所得率問題公告如下:
我局實行核定應稅所得率征收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其應稅所得率一律按下表規定的幅度標準確定。
行 業 應稅所得率
農、林、牧、漁業 3%-7%
制造業 制造 7%-11%
純工業加工、修理修配及模具 15%
批發和零售貿易業 5%-9%
建筑業 8%-12%
交通運輸業 10%-14%
飲食業 早點、中式快餐 10%-14%
飲食、飯店(包括住宿) 15%-19%
茶室、咖啡廳、酒吧及其他 18%-22%
娛樂業 20%-24%
其他行業 文化體育業 10%-14%
社會力量辦學 10%-14%
居民服務業 美容、美發、桑拿、足浴、按摩 15%-19%
其他 10%-14%
計算機服務和軟件業 10%-14%
科學研究與技術服務業 10%-14%
轉讓無形資產 15%-19%
租賃和商務服務業 15%-19%
其他 18%-22%
本公告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寧波市鄞州區國家稅務局
二○一○年十二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