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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波市國家稅務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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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發布《充分發揮稅收職能作用支持我市中小微型企業發展的意見》的公告 |
| 發布時間:2011年10月27日 甬國稅公告[2011]8號 瀏覽次數: 320 | 文字顯示:大 中 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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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此公告。
充分發揮稅收職能作用支持我市中小微型企業發展的意見
為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省、市政府關于支持中小企業健康發展的措施意見,充分發揮稅收職能作用,支持我市中小微型企業實現又好又快發展,現依據稅收法律法規規定,并結合我市的實際,提出以下意見:
一、不折不扣落實支持中小微型企業發展的稅收政策
(一)落實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對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指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且符合下列條件:工業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1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3000萬元;其他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8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1000萬元),減按2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積極落實延長小型微利企業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并按規定擴大范圍。
(二)落實預繳所得稅政策。中小企業分月或者分季預繳企業所得稅時,可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實際利潤額預繳企業所得稅;預繳有困難的,經批準可按照上一納稅年度應納稅所得額的月度或者季度平均額預繳。
(三)落實非金融企業間借款利息稅前扣除政策。中小企業向非金融企業借款利息支出的所得稅稅前扣除限額,在不超過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含上浮部分)計算的數額部分,準予稅前扣除。
(四)落實金融機構農戶小額貸款優惠政策。2013年底前對金融機構農戶小額貸款的利息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90%計入收入總額。保險公司為種植業、養殖業提供保險業務取得的保費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90%計入收入總額。
(五)落實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中小微型企業為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可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加計扣除。研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而計入當期損益的,允許再按其當年研發費用實際發生額的50%,直接抵扣當年的應納稅所得額;研發費用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該無形資產成本的150%在稅前攤銷。
(六)落實再就業政策。對商貿企業、部分符合條件的服務型企業、勞動就業服務企業中的加工型企業和街道社區具有加工性質的小型企業實體,當年新招用持《就業失業登記證》人員,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并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在3年內按實際招用人數予以定額依次扣減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企業所得稅優惠。
(七)落實鼓勵企業創業投資的所得稅政策。創業投資企業采取股權投資方式投資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2年以上,符合條件的,可按照其投資額的70%在股權持有滿2年的當年抵扣該創業投資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當年不足抵扣的,可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抵扣。
(八)落實高新技術企業、新辦軟件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對符合條件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新辦軟件企業經認定后,自獲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九)落實國家鼓勵農、林、牧、漁業項目所得稅優惠政策。對符合條件從事農、林、牧、漁業項目的所得可以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
(十)落實公共基礎設施項目和環境保護項目所得稅優惠政策。對企業從事《公共基礎設施項目和環保項目優惠目錄》規定范圍、條件和扣除標準的投資經營所得,自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四年至第六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十一)落實企業技術轉讓所得優惠政策。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居民企業轉讓技術所得不超過500萬元的部分免征企業所得稅,超過500萬元的部分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十二)落實合同能源管理項目所得稅優惠政策。對符合條件的節能服務公司實施合同能源管理項目,自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四年至第六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十三)落實增值稅轉型改革政策。允許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購進或自制的與生產經營有關的設備類固定資產(特殊除外),計入增值稅進項稅額抵扣。
(十四)落實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銷售貨物增值稅政策。中小微利企業生產經營活動中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銷售貨物,已將貨物移送對方并暫估銷售收入入賬,但既未取得銷售款或取得索取銷售款憑據也未開具銷售發票的,其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取得銷售款或取得索取銷售款憑據的當天。
(十五)落實銷售自產貨物增值稅政策。對中小微型生產型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自產的國家稅務總局列舉范圍的貨物,可選擇按照簡易辦法依照6%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
(十六)落實增值稅扣稅憑證抵扣政策。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因客觀原因造成增值稅扣稅憑證逾期的,可按相關規定申請辦理逾期抵扣手續。
(十七)落實降低企業重組成本政策。中小微利企業在資產重組過程中,通過合并、分立、出售、置換等方式,將全部或者部分實物資產以及與其相關聯的債權、負債和勞動力一并轉讓給其他單位和個人,其中涉及的貨物轉讓,不征收增值稅。
(十八)落實軟件企業增值稅超稅負退稅政策。對中小微利企業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其自行開發生產的軟件產品,按17%的法定稅率征收增值稅后,其增值稅實際稅負超過3%的部分實行即征即退政策。
(十九)落實合同能源管理項目增值稅政策。中小微型節能服務公司實施符合條件的合同能源管理項目,將項目中的增值稅應稅貨物轉讓給用能企業,暫免征收增值稅,以鼓勵企業運用合同能源管理機制,加大節能減排技術改造工作力度。
(二十)落實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增值稅政策。對中小微型企業符合國家鼓勵資源綜合利用發展和產業政策導向的資源綜合利用產品,按規定實行免征、減免和即征即退增值稅政策。
(二十一)落實種植業、養殖業、水產加工業等農業生產優惠政策。對中小微利企業自產初級農產品免征增值稅,對加工業生產的初級農產品實行13%低稅率。
(二十二)落實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管理規定。工業企業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額標準調整為50萬元以上,商業企業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額標準調整為80萬元以上。
(二十三)提高小型微型企業增值稅起征點。全面貫徹落實國務院確定的關于提高小型微型企業增值稅起征點政策,銷售額未達到起征點的小型微型企業免征增值稅。
(二十四)完善增值稅定期定額管理辦法。對實際銷售額低于稅務機關核定定額的個體工商業戶,報經稅務機關批準,可以據實調整定額。
(二十五)落實利用廢棄物生產柴油消費稅優惠政策。對中小微利企業利用廢棄的動植物油生產純生物柴油免征消費稅。
(二十六)落實自產自用成品油消費稅政策。對生產成品油的中小微利企業在生產成品油過程中,作為燃料、動力及原材料消耗掉的自產成品油,免征消費稅。
(二十七)落實外購或委托加工加工已稅應稅消費品政策。中小微利企業以外購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稅石腦油、潤滑油、燃料油為原料生產的應稅消費品,準予從消費稅應納稅額中扣除原料已納消費稅稅款。
(二十八)延期繳納稅款。對有特殊經營困難的中小微型企業,不能按時繳納稅款、符合轉型升級要求的中小微型企業,在報經稅務機關批準后,可以在三個月內緩繳稅款。
二、加大政策落實力度,減輕中小微型企業辦稅負擔
(一)加強政策“送推”服務。以開展“送稅法進中小微企業”活動、召開針對性的政策輔導會、媒體公告、免費發放政策宣傳冊等方式,積極主動幫助中小微型企業了解政策、享受政策。完善12366納稅服務熱線、國稅網站、短信平臺、政策輔導QQ群等載體,建立“一對一”納稅需求響應機制,及時解決納稅人的個性化需求。采取特事特辦的措施,對特殊企業采取特別措施,積極幫助企業解決稅收難題。積極推進輔導自查、說理性執法文書、同案同辦等措施,降低納稅人稅收處罰風險。加強調查研究,及時向國家稅務總局匯報溝通中小微型企業反映強烈的政策問題,提出政策改進的建議。
(二)加快審核審批速度。對納稅人申請享受稅收優惠政策,只要資料齊全、符合條件的,及時辦理減免稅手續。對符合即征即退優惠政策的企業,及時將各月應退的稅款足額退還企業。在風險可控的前提下,簡化程序,對部分優惠項目采取先免后審的辦法,保證中小微企業及時享受稅收優惠。
(三)加快出口退稅進度。積極向國家稅務總局爭取出口退稅指標,加快出口退稅進度;引導企業出口退稅申報實行分類管理,對進銷渠道相對穩定、風險度低的出口退稅項目實行單獨申報,稅務機關資料單獨流轉,優先審核,優先審批,優先退庫;對新成立的生產性出口企業,按其年度內內外銷總額和外銷比重預計數確認;對符合條件的實行按月計算、辦理“免、抵、退”稅的審批時間,由事中審批調整為事先審批;積極試行出口退稅數據網絡申報;對按國家稅務總局規定需對出口退稅企業進行核查的事項,逐步實施預告制度;對可能影響企業出口退稅時效的事項開展提醒服務工作;全面推廣應用“電子口岸出口退稅數據下載系統”,有效減輕納稅人手工錄入出口退稅數據負擔;進一步加快審核審批速度,及時為中小企業輸送資金“血液”。
(四)減輕企業辦稅負擔。按照“制度簡明、程序簡單、操作簡便”原則,優化流程提高辦稅效率。全面推行“一窗式”、“一站式”服務及全程服務、提醒服務、預約服務等服務方式,將各類涉稅事項明確區分即辦、待辦事項,嚴格實行辦稅承諾服務。創新辦稅服務渠道,構建“辦稅全市通,服務全天候”的辦稅服務新機制,全面推行涉稅事項“免填單”、ARM機納稅人自助辦稅、涉稅事項全市通辦等創新舉措,加快建設“網上辦稅服務廳”,讓納稅人可以不受時間、地點約束,及時輕松辦理涉稅業務,減輕中小微型企業納稅人辦稅負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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