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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國家稅務總局 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設有固定裝置非運輸車輛信息采集的公告》的解讀 |
| 發布時間:2016年01月08日 瀏覽次數: 171 | 文字顯示:大 中 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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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5月14日,《國務院關于取消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的決定》(國發〔2015〕27號)取消了“列入車輛購置稅免稅圖冊”審批事項。據此,國家稅務總局相應修訂了設定該審批事項的《車輛購置稅征收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33號,以下簡稱33號令)第二十一條內容,并發布了《國家稅務總局 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設有固定裝置非運輸車輛信息采集的公告》(以下簡稱《公告》)。現將有關公告內容解讀如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輛購置稅暫行條例》關于“設有固定裝置的非運輸車輛免稅”的規定,33號令第二十一條規定,“需要列入免稅圖冊的車輛,機動車生產企業或者納稅人按照規定填寫《設有固定裝置非運輸車輛信息表》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車輛有關資料及信息,國家稅務總局定期審核下發免稅圖冊。車輛購置稅免稅圖冊管理辦法由國家稅務總局另行制定”。與33號令相配套的《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車輛購置稅征收管理有關問題的公告》(2015年第4號)對免稅圖冊的相關管理進行了細化規定。
(來源:國家稅務總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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