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提供勞務視同銷售
在填報A105010《視同銷售和房地產開發企業特定業務納稅調整明細表》第9行時,要填寫企業在匯算清繳年度發生的無償提供勞務需視同銷售收入的稅收金額和納稅調整額。
這里面有兩個問題可能會引起混淆。
(一)勞務和服務是否屬于同一概念
1、增值稅規定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的規定精神,勞務和服務是并列關系,在增值稅政策里是兩個完全不同的概念。
勞務,僅指加工、修理修配勞務。
服務則包括適用11%稅率的交通運輸、郵政、基礎電信、建筑、不動產租賃服務,和適用6%稅率的其他服務。
2、企業所得稅規定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五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第(二)項所稱提供勞務收入,是指企業從事建筑安裝、修理修配、交通運輸、倉儲租賃、金融保險、郵電通信、咨詢經紀、文化體育、科學研究、技術服務、教育培訓、餐飲住宿、中介代理、衛生保健、社區服務、旅游、娛樂、加工以及其他勞務服務活動取得的收入。
按照上述規定,在企業所得稅里,并不區分“勞務”和“服務”,“勞務”也是“服務”,“服務”也是“勞務”。
(二)無償提供勞務(服務)視同銷售的政策依據
1、增值稅規定
按照《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財稅【2016】36號)的規定,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提供服務,視同銷售,但用于公益事業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的除外。
2、企業所得稅規定
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處置資產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28號,以下簡稱“828號文”)的規定,企業將資產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資產所有權屬已發生改變而不屬于內部處置資產,應按規定視同銷售確定收入。
(1)用于市場推廣或銷售;
(2)用于交際應酬;
(3)用于職工獎勵或福利;
(4)用于股息分配;
(5)用于對外捐贈;
(6)其他改變資產所有權屬的用途。
上述政策中的資產是否包括“勞務”資產?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的規定,企業發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以及將貨物、財產、勞務用于捐贈、償債、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或者利潤分配等用途的,應當視同銷售貨物、轉讓財產或者提供勞務,但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
828號文就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制定的,所以,文件所規定的“資產”是包含勞務的。
基于上述政策規定,企業對外無償提供勞務(服務),一般情況下,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均應按視同銷售處理。
因此,如果企業在匯繳年度發生了類似于“無償”、“免費”為客戶提供售后、技術支持、專項咨詢、培訓等各類服務,在匯算清繳時,原則上都要按視同銷售進行納稅調整。
(來源:稅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