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2月29日——2017年的最后一個工作日,國家稅務總局發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A類,2017年版)》(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54號),對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的表格進行了重大調整!對于新表格的填寫,有哪些變化點需要關注?有哪些問題有待厘清?本公眾號將從本期開始,陸續推出專題予以說明。
一、總體變化
(一)根據政策變化對部分表單和數據項進行了調整
配合捐贈支出扣除政策、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高新技術企業和軟件、集成電路企業優惠政策等的修改,修訂了《捐贈支出及納稅調整明細表》、《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優惠明細表》、《高新技術企業優惠情況及明細表》、《軟件、集成電路企業優惠情況及明細表》等表單,調整了《期間費用明細表》、《納稅調整項目明細表》、《企業重組及遞延納稅事項納稅調整明細表》、《特殊行業準備金及納稅調整明細表》、《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優惠明細表》、《抵扣應納稅所得額明細表》等表單的部分數據項。
(二)對部分表單進行了精簡
取消原有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扣除明細表》、《資產損失(專項申報)稅前扣除及納稅調整明細表》、《綜合利用資源生產產品取得的收入優惠明細表》和《金融、保險等機構取得的涉農利息、保費收入優惠明細表》等4張表單。
二、企業基礎信息表的填寫注意事項
(一)匯總納稅企業5種情況的理解
1、總機構(跨省)——適用《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辦法》
指跨地區設立總分機構,符合《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57號)規定,需按照該辦法“統一計算、分級管理、就地預繳、匯總清算、財政調庫”的總機構。
2、總機構(跨省)——不適用《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辦法》
指的是雖然跨地區設立總分機構,但不按上述辦法匯總納稅的機構。包括國有郵政企業(包括中國郵政集團公司及其控股公司和直屬單位)、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國家開發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國農業發展銀行、中國進出口銀行、中國投資有限責任公司、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國建銀投資有限責任公司、中國信達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中國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海洋石油天然氣企業(包括中國海洋石油總公司、中海石油(中國)有限公司、中海油田服務股份有限公司、海洋石油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中國長江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和鐵路運輸企業。
3、總機構(省內)
指未跨地區設立,僅在同一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內設立不具有法人資格分支機構的匯總納稅企業總機構。
4、分支機構(須進行完整年度納稅申報且按比例納稅)
包括兩種情況:
一是跨地區設立總分機構,需要按照《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辦法》的規定分配并就地繳納企業所得稅的分支機構。
二是未跨地區設立總分機構,但根據當地規定,需要按照《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辦法》的規定分配并就地繳納企業所得稅的分支機構。
5、分支機構(須進行完整年度納稅申報但不就地繳納)
指僅在同一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內設立不具有法人資格分支機構,按當地政策規定,不需就地納稅的分支機構。
如《轉發<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中國人民銀行關于<跨省市總分機構企業所得稅分配及預算管理辦法>的通知>等文件的通知》(京財預〔2013〕2607號)第二條規定::居民企業總機構及其設立的不具法人資格的二級分支機構均在北京市的,不執行跨地區分配所得稅的辦法,應當由總機構匯總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二)關于人數的理解
《企業基礎信息表》需填寫“從業人數”,《高新技術企業優惠情況及明細表》需填寫“本年職工總數”,《軟件、集成電路企業優惠情況及明細表》需填寫“本年月平均職工總人數”。三張表都是填寫人數,但范圍和計算方法有差異。
1、人員范圍不同
按照《企業基礎信息表》填報說明的要求,從業人數是指與企業建立勞動關系的職工人數和企業接受的勞務派遣用工人數之和。
按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促進殘疾人就業增值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52號)第十條第(三)款規定:在職職工人數,是指與納稅人建立勞動關系并依法簽訂勞動合同或者服務協議的雇員人數。
從上可以看出,職工人數不包括勞務派遣人數。
2、計算方法不同
按照《企業基礎信息表》填報說明的要求,從業人數季度平均數,具體計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間開業或者終止經營活動的,以其實際經營期作為一個納稅年度確定上述相關指標。
按照《科技部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印發<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國科發火〔2016〕195號)的規定,企業當年職工總數、科技人員數均按照全年月平均數計算。
月平均數=(月初數+月末數)÷2
全年月平均數=全年各月平均數之和÷12
年度中間開業或者終止經營活動的,以其實際經營期作為一個納稅年度確定上述相關指標。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發展改革委 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軟件和集成電路產業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6】49號)對“月平均職工總人數”如何計算未做說明,但從其表述可以看出,應該和高新技術企業認定中的月平均數計算方法一致。
(來源:稅屋)